建议
应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,以实现人人享有包容和公平的优质教育以及终身学习的全球 共同承诺。本报告介绍了各种方法,涵盖不同国家,从不知问责制概念为何物、侵犯受教 育权利无人过问的国家,到以问责本身为目的、而非改善教育的手段的国家。
教育问责从政府入手,政府担负着确保受教育权利的主要责任。世界各国都批准了至 少一项国际条约,表明了它们对受教育权利的承诺。然而,只有在55%的国家,受教育权利 可诉诸司法,即法律允许公民合法质疑教育体系的失职。民间社会组织和国际社会应就受 教育权利进行游说,包括使这一权利在国家立法框架内具有可诉性。
当然,法律只有执行才有力量。有效的问责需要政府建立起更加强大的执法体系。 因此,本报告提出以下建议以帮助政府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行为者,设计和执行健全的 问责制度。
设计健全的问责制度
1. 政府需要为有意义的和有代表性的参与创造空间,以便与所有教育行为者 ——各级政 府、部门、立法机关、司法机关、自治机构、学校、教师、家长、学生、民间社会、 教师工会、私营部门和国际组织——共同建立信任,共同了解各自的责任。这方面的 措施包括:
- 为多方利益攸关方,特别是政府以外的利益攸关方开展有意义的对话提供正式空间。
- 通过出台定期审查程序以及培养其成员的能力,强化立法机关教育委员会的作用。
- 发布年度教育监测报告,介绍它们为造福大众,在各级教育中协助采取的行动和协 助取得的成果。
2. 政府应制定可信的教育部门计划和透明预算,有明确的责任界线和真正独立的审计机制。 F从根本上来说,如果不明确政府行为者应该对什么负责,那么就不能对其问责。预 算文件透明有助于说明资金发放的时间和地点,为重要审查提供必要信息,特别是在 立法机关。
3. 政府应制定可信且有效的条例和监督机制,如有不达标情况,坚定采取后续行动,给予 处罚。 公共和私营教育及辅助服务提供者都应包括在内。注册、认证或招标和订约等流 程应清晰、透明。此外,条例还应处理教育的公平和质量问题。
4. 政府应制定支持性的、有助于成长的学校和教师问责机制,避免惩罚性机制,特别是那 种建立在狭隘绩效测量基础上的惩罚性机制。 用学生的考试分数制裁学校或评价教师, 可能增强不健康的竞争环境,缩小课程范围,助长应试教学,打击教师的积极性,不利 于弱势学生,所有这些都会损害总体教育质量,妨碍学生学习。
5. 政府应允许民主呼声,保护媒体仔细审查教育的自由,设立让公民申诉的独立机构。 自 由、公正选举提升公民对政府的信任,而竞选则使在位者更积极回应公民的要求。媒体 可提供一个宝贵信息来源,传播明白易懂的信息,特别是对于那些获取信息途径有限的 群体。只要政治鼓励措施符合回应公民诉求的需要,监察员办公室就可为这类诉求提供 重要纾解渠道。